關于體細胞臨床研究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05-09?來源: 科技教育司
為促進醫療機構研究者發起的體細胞臨床研究健康發展,加強對醫療機構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工作的指導,參照干細胞臨床研究的管理程序和技術要求,結合體細胞臨床研究特點,起草了《體細胞臨床研究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14號,國家衛生健康委科教司(郵政編碼:10019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體細胞臨床研究工作指引征求意見”字樣。)附件:
體細胞臨床研究工作指引(公開征求意見稿)國家衛生健康委科教司
2023年5月9日
附件
體細胞臨床研究工作指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醫療機構研究者發起的體細胞臨床研究健康發展,加強對醫療機構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工作的指導,根據有關規定,參照干細胞臨床研究的管理程序和技術要求,結合體細胞臨床研究特點,制訂本指引。體細胞臨床研究是指利用人自體或異體的成熟/功能分化細胞,經體外操作后作為研究性干預措施,回輸(或植入)人體,用于疾病治療的臨床研究。本指引適用于由醫療機構的研究者發起的、非藥品注冊為目的的體細胞臨床研究。體細胞臨床研究不同于藥物臨床試驗,其研究的出發點不以上市為目的,而是基于其前期的研究基礎開展的一種早期臨床探索,用于回答某些科學問題或驗證某些科學假設。雖然體細胞臨床研究的成果有可能對進一步的體細胞治療產品和技術開發提供科學支持,但體細胞臨床研究管理不是,也不能代替藥物臨床試驗管理。對于以上市為目的的,有同類產品(針對同一適應癥的同一個靶點)已獲得藥物臨床試驗審批擬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或者正在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體細胞制劑,已按藥品申報和納入藥品管理的體細胞制劑的臨床試驗,以及已進入臨床應用的體細胞制劑不適用本指引。醫療機構開展研究者發起的體細胞臨床研究應當按要求在國家醫學研究登記備案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提交并上傳信息,具體參照《干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執行。(一)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的醫療機構須具備的技術條件1.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與干細胞臨床研究機構相當的下列條件:(1)三級甲等醫院,具有與所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相應的診療科目。(3)屬于醫藥領域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依托的醫療機構,或者國家醫學中心、轉化醫學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或者曾牽頭承擔國際多中心體細胞藥物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或者牽頭開展細胞藥物臨床試驗并獲得對應藥品注冊證書的醫療機構。(4)體細胞臨床研究有來源合法,相對穩定、充分的研究經費。(5)建立研究用體細胞制劑質量控制和質量受權人制度,具備全面的體細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體系和獨立的體細胞臨床研究質量保證部門,具有完整的體細胞制劑院內質控和臨床研究全過程質量管理及風險控制程序和相關文件(含質量管理手冊、臨床研究工作程序和標準操作規范等),具有體細胞臨床研究審計體系,包括具備資質的內審人員和內審、外審制度。(6)體細胞臨床研究負責人和制劑質量受權人應當由機構主要負責人正式授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譽。主要研究人員經過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培訓,并獲得相應資質。機構應當配置充足的具備資質的人力資源開展相應的體細胞臨床研究,制定并實施體細胞臨床研究人員培訓計劃,并對培訓效果進行監測。(7)具有與所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相適應的、由高水平專家組成的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審查)委員會。(8)具有防范體細胞臨床研究風險的管理機制和處理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的措施。2.醫療機構應當明確體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責任人和管理部門,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3.機構學術委員會應當由與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相適應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機構內外專家組成,專業領域應當涵蓋臨床相關學科、體細胞基礎和臨床研究、體細胞制備技術、體細胞質量控制、生物醫學統計、流行病學等。已經完成干細胞臨床研究備案的機構應當在機構學術委員會中補充上述相關體細胞領域專家。4.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及其倫理審查活動,應當符合《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的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體細胞臨床研究材料,完成機構內立項程序,提供由機構法人簽字的說明材料。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應當具備充分的科學依據,并具有穩定、充足的研究經費。醫療機構和研究團隊應當具備與所開展研究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臨床研究使用的體細胞制劑,其制備應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要求,生產工藝相對穩定且質量可控。對于部分創新性的體細胞概念驗證性臨床研究,其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可能仍處于發展完善過程中,研究用的體細胞應當至少滿足制備工藝路線清晰、制劑無外源因子污染和相關已知風險因素得到良好控制等要求,且有全面的臨床研究風險控制措施。(1)應當建立與研究相適應的供者篩選標準。供者篩查和納入排除標準應當包括供者既往病史(傳染病史)、家族史(遺傳病史)和腫瘤史等;傳染病篩查及檢測至少應當包括HIV-1/2、HBV、HCV、梅毒螺旋體感染;如采集富含白細胞的樣本,還應當進行HTLV-1/2及CMV的篩查及檢測等內容;此外,還需對供者年齡、性別及一般健康檢查有明確要求。如果細胞或組織來自自體,也應當進行傳染病篩查,防止細胞制備過程中的交叉污染。除此之外,細胞或組織的來源還應當合法合規并符合倫理要求。(2)體細胞制劑提供方應當具備與體細胞制劑制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人員,建立符合GMP基本原則的體細胞制備質量保證體系。制備車間/實驗室各功能區設置合理,各功能區潔凈度滿足制備工藝需要。潔凈度需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和/或潔凈區環境監測,達到GMP的相關要求。如為基因修飾的體細胞制劑,同時應當具備與基因修飾載體制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人員和質量保證體系。(3)體細胞制劑制備所使用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質量標準如細胞采集物、培養基、各種添加成分、凍存液、基因修飾/改造用物質、輔料和各種培養用材料等,應當能滿足質量控制的要求,如商業來源培養基需由有資質的生廠商提供組成成分及相關質量合格證明,滋養層細胞需對細胞來源的供體、細胞建立過程引入外源致病微生物的風險進行相關檢測和質量控制等。(4)具有從樣品采集到細胞分離、擴增、細胞分級庫、細胞凍存、細胞復蘇、外源基因片段的導入、細胞制劑制備等完整、清楚的工藝路線圖,并在制備的全過程建立關鍵質量控制點,對關鍵質量控制點的相關風險因素采取具體可行的質控措施。如為基因修飾的體細胞制劑,還應當有基因修飾/改造載體制備的工藝流程圖、關鍵工藝控制點及控制措施。(5)體細胞制劑的制備工藝應當有一定的工藝研究及確認數據支持,包括關鍵細胞添加成份的比較,細胞不同傳代工藝及穩定性研究,細胞質量相關指標的檢測方法的開發、確認和/或驗證研究,制劑配方及儲存、運輸和使用穩定性研究等。如為基因修飾的體細胞制劑,還需對基因修飾/改造載體的生產和質量工藝開展一定的研究,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產品在設計、生產及質量控制上的安全性及質量可控性。(6)體細胞制劑應當開展質量研究并制定較充分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內容應當包括能體現細胞的常規特性、純度和雜質、以及安全性和生物學效力等方面的質檢指標及標準。體細胞制劑放行標準應當能反映細胞制劑的質量及安全信息的檢測內容。質量檢測的方法特別是與安全性相關的方法應當采用現行藥典檢測方法,如為非藥典檢測方法應當有方法研究及確認數據的支持。如為基因修飾的體細胞制劑,還應當有基因修飾/改造載體的質量標準及關鍵屬性的控制方法及一定的方法確認數據。(7)體細胞制劑原則上需由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體細胞制劑的質量復核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如果不能提供或只能提供部分第三方的質量檢驗報告,需有自行完成的全面質量檢驗報告,其檢測方法應當經過較充分的確認或驗證。(8)體細胞制劑標簽、儲存、運輸和使用追溯規程可以保證制劑的質量和全程可追溯。不合格制劑處理、剩余制劑處理措施符合倫理和醫療廢棄物處理相關規范。臨床研究使用的體細胞制劑需完成必要的臨床前研究,或已有臨床研究數據支持開展相關臨床研究。不同類型和用途的體細胞制劑需要完成的臨床前研究要求可能不完全相同,對不同細胞制劑的臨床前研究評價遵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一般包括:根據體細胞制劑的適應癥和目標人群,依據細胞類型、作用機制以及安全性風險的程度,采用至少一種動物模型,開展相應的毒性研究,給藥方案應當最大程度地模擬臨床擬用給藥方案,給藥途徑、給藥頻率和給藥期限應當能適當反映臨床使用情況。在有充分科學性原理的支持下,有些研究可以與藥效、藥代等研究進行整合。研究用樣品一般應當為與臨床研究用制劑具有一致性的人源細胞制劑,對于安全性風險較小的或者有前期人體研究資料的細胞制劑,例如非基因修飾的自體細胞制劑,且因動物模型局限無法外推安全性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動物源性替代細胞,在與細胞來源一致的、免疫系統健全的動物體內進行相關毒性研究,但動物源性細胞的工藝流程、質量屬性和質控標準應當與人源細胞制劑一致。毒性研究指標應當包含一般毒性指標,以及基于目標人群特征和細胞特征的毒性指標。制劑安全性研究包括體細胞制劑的局部刺激性(可伴隨)和體外溶血研究。制劑安全性研究用樣品應當為擬臨床研究使用的人源細胞制劑。針對體細胞制劑的特點,進行相關免疫學檢測研究,觀測細胞或其分泌物的免疫毒性或免疫原性。異常免疫反應研究可以整合在藥效和/或毒性研究中進行。成瘤性和致瘤性/致癌性研究包括體外研究和動物體內研究,目的是考察細胞產品在體內(外)是否具有潛在的自身形成腫瘤或導致機體細胞形成腫瘤的作用。臨床前毒理學中的體外成瘤性研究目前通常采用軟瓊脂克隆試驗,體內研究通常包括皮下給予細胞的成瘤性研究和采用受試物臨床擬用給藥途徑進行的長期致瘤性/致癌性研究。對于風險較小的非基因修飾自體細胞制劑,可在有充分科學判斷的前提下減免或者只開展體外成瘤性相關研究。對于有一定風險的基因修飾自體細胞制劑,可視其風險等級,在臨床研究前或臨床研究進行過程中分階段提供體外和/或體內成瘤性和致瘤性/致癌性研究數據。長期致瘤性/致癌性試驗一般考慮使用免疫缺陷的嚙齒類動物模型進行,需包含最大可行劑量、受試物應當到達擬定的臨床治療部位、足夠長的試驗周期(至少6個月)。根據細胞產品本身的特點和作用機制,例如,異體或自體、是否有基因修飾、是否為靶向性作用等,在技術可行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至少一種動物種屬或模型開展體細胞的藥代動力學研究(具體可選擇內容參見《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以及《基因修飾細胞治療產品非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傳統的藥代動力學研究方法可能不適用于體細胞治療產品的研究,應當根據研究目的及檢測指標的臨床價值建立和采用合適的生物分析方法并設計適當的檢測指標。實驗可以單獨開展,也可以伴隨毒性或概念驗證性研究/藥效學研究同步開展。依據細胞制劑的特性,對于存在特殊風險的情況還應當開展生殖毒性、遺傳毒性等其它安全性臨床前評價。對于采用基因修飾/改造的細胞治療產品,需關注有復制能力的病毒的產生和插入突變,特別是致癌基因的活化等特性帶來的安全性風險。包括體外研究和動物模型研究。與適應癥相關的體外研究,主要是對體細胞的藥效和機理進行概念性驗證。動物模型研究采用至少一種動物模型評估體細胞制劑體內藥效和治療機理,對劑量-效應關系、治療有效性指標和替代生物標記物指標和指標的時效性等開展合理觀察;研究用樣品應當與臨床研究用制劑具有一致性。因動物種屬、疾病模型構建、動物實驗數據外推存在局限性等特殊情況下,可以只完成概念性驗證研究。研究選題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適應癥選擇是針對尚無有效干預措施的疾病,或威脅生命和嚴重影響生存質量的疾病,以及重大臨床需求;研究的科學問題明確、可行。研究設計應當與研究目的、研究階段相適應,研究進度安排合理。有符合研究目標的適應癥、以及病例選擇和排除標準,受試者納入排除標準清晰、合理,并能夠在研究期間納入充足的受試者。研究方案應當對干預進行詳細描述,包括細胞制劑的細胞類型、劑量、給藥途徑、間隔和頻率、療程和設定依據等,研究性干預措施應當與研究目的相適應且具有可行性。如需對照組,應當合理設置。臨床研究應當包含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評價指標,主要評價指標恰當,并與研究目的相吻合,療效評價標準應當包含該疾病領域公認的療效指標,所有指標的測量描述規范、可行。病例報告表(CRF)內容全面,并與臨床研究方案一致。對臨床研究數據和細胞樣本有質量監督和保存制度,統計分析方案科學完整。開展臨床研究前,應當對研究中潛在或可能的風險進行詳細分析和評估,并制定有效的降低風險的控制方案和措施。應當制定退出標準、研究終(中)止標準,并為受試者購買第三方保險。制定完善的不良反應記錄要求和嚴重不良事件報告方法、處理措施,如果受試者在研究過程中出現嚴重不良事件,應當立即暫停研究,及時妥善救治受試者,并于24小時內報告機構學術、倫理(審查)委員會。研究是否繼續開展的決定須經機構學術和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意。體細胞臨床研究應當通過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符合倫理準則和規范,供者和受試者的權益須得到充分保障。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應當符合要求,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參加審查應當有簽到,出席和表決委員人數應當符合倫理審查制度和相關規范的要求,利益沖突管理符合規范。倫理審查批件/意見的內容應當全面,審查意見應當與國家法規或倫理準則保持一致。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如對研究有修改建議,研究負責人應當按照意見進行修改;如需修改后重審,應當完成重審并形成重審意見和記錄。供者知情同意書樣稿內容應當涵蓋采集的目的、方法、費用、用途、風險、隱私保護和權利等。受試者知情同意書樣稿應當對研究背景、目的、方法、費用、賠償和補償、潛在風險、受益、隱私保護和退出機制等有明確說明。知情同意書應當語言通俗、清晰和準確,符合倫理規范。應當充分考慮研究的風險和受益。研究方案和風險控制措施應當能有效保護受試者和供者的安全和權利,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受試者選擇具有科學的依據且公平,受試者和供者能夠在研究的任何階段自愿退出且自身權益不會受到損害。醫療機構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時應當按照附件一的材料目錄提供機構相關材料,并滿足以下要求:1.機構體細胞臨床研究管理主要負責人如果非機構法定代表人,應當獲得機構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質量受權人為醫療機構內負責研究用體細胞制劑質量管理和院內放行的人員,應當獲得機構履職的授權,需重點提供質量受權人從事體細胞制備或產品質量控制相關的工作簡歷。2.有關機構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審查)委員會組成的材料需包括全體委員姓名、性別、職稱和專業領域等信息。3.體細胞制劑院內管理制度應當包含醫療機構對臨床研究用體細胞制劑如何實施質量管理的內容。4.醫療機構承擔國家和省級體細胞相關研究重大課題相關材料需提供課題名稱、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起止時間和是否結題等信息,并附課題任務批件復印件等。醫療機構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應當按照附件二的材料目錄提供相關材料,并提供機構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如為修改或補充后再次提交,應當提供詳細的修改和補充說明,并滿足以下要求:1.立項說明是體細胞臨床研究完成醫療機構內部立項的說明材料,內容應當包括研究是否已經機構立項、對臨床研究實施全過程管理的承諾,須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機構公章。申報材料誠信承諾書是研究負責人對所報送材料以及相關研究數據的真實性與合規性的誠信承諾,需由研究負責人簽字。2.臨床研究經費情況應當對體細胞臨床研究的經費主要來源和預算金額進行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3.研究人員的名單和簡歷可包括體細胞臨床研究、體細胞制劑制備和質量保證和/或質量控制人員。簡歷包括相關專業教育背景、相關工作經歷、相關經驗等,體細胞臨床研究人員應當提供參加藥物臨床試驗?GCP 培訓情況。4.無論體細胞來源于自體還是異體的組織或細胞,均需提交供者篩選標準和供者知情同意書樣稿。供者篩選標準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明確描述供體標準確定的依據及入選條件,包括供者健康狀況要求、供者既往病史、個人史、家族史、疫區生活史等篩查以及供者健康指標檢測(包括病原體檢測等)。供者知情同意書的內容要寫明采集方式和用途,對身體可能的傷害及發生傷害后的救護措施、補償等。5.體細胞制備過程中主要原輔料標準需提供體細胞制劑制備過程中使用的主要原輔材料,包括細胞采集物、培養基、各種添加成分、凍存液、基因修飾/改造用物質及輔料信息。分別列出原材料清單和輔料清單,包括來源(包括藥監管理部門批準情況和/或研發者或特定制備機構的質量檢測記錄、放行標準)和質量標準等內容。提供原輔料的質檢報告(COA)或檢驗及放行記錄,特別是生物源性材料的檢驗及放行記錄。如上述成份的生產廠家已獲國家監管部門批準臨床應用,可以引用該批件。如上述成份未獲批準臨床應用,應當參照國家對相應產品的質控要求,提供質量標準,并對每批產品提供詳盡的質量檢定報告。6.體細胞制劑的制備工藝和工藝穩定性數據需提供體細胞制劑制備場地的總體布局圖并注明各關鍵工藝環節的潔凈度級別,提供制備及質控關鍵設備清單,提供制備工藝流程圖并標明關鍵工藝控制點、控制參數及標準。工藝的主要研究及確認或驗證資料如細胞培養、基因修飾、收獲及制劑的優化、添加因子的篩選及濃度優化、基因修飾條件的優化、誘導條件的優化制劑研究以及連續三批工藝穩定性考察材料。提供所有質量管理及標準操作規程(SOP)清單。體細胞質量控制標準和制定依據需提供質量研究的資料、體細胞的制劑質量標準和放行標準,并說明相關標準制定的依據。如果為基因修飾的體細胞制劑,還應當提供基因修飾/改造載體制備的工藝流程圖、關鍵工藝控制點和控制措施,及其質量標準、關鍵屬性的控制方法和一定的方法確認數據。7.體細胞制備的完整記錄需至少提供三個獨立批次體細胞制劑制備的完整制備記錄,包括采集、培養、制劑、質檢、放行及存儲等操作的記錄和檢測報告復印件。如果制備涉及質粒和載體,還需提供質粒和載體的制備和質控記錄。8.體細胞制劑原則上需提供委托具備對外提供質量檢測服務資質的第三方檢驗的全面質量檢驗報告。如果不能提供,需提供自行完成的全面質量檢驗報告、檢測方法和方法確認或驗證數據等材料。9.臨床前研究報告,包括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體細胞的臨床前研究因細胞類型可能存在差異,安全性評價一般包括細胞毒性研究、制劑安全性研究、異常免疫反應研究、致瘤性和成瘤性研究、依據細胞制劑的特性需要開展的其他安全性研究和藥代動力學研究;有效性評價包括體外研究和動物模型研究。臨床前研究報告應當有詳細的研究數據,所使用的體細胞制劑在細胞類型、制備工藝和質量標準及穩定性方面必須與用于臨床研究的體細胞制劑一致。臨床前研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國內外研究現狀、研究用體細胞制劑的基礎研究數據總結、有效性及安全性研究資料,并能為臨床研究設計和實施方面提供重要指導意義。體細胞制劑臨床前研究報告應當注明研究機構,臨床前研究負責人、實驗目的、實驗方法、數據統計和實驗結果等。研究報告需有承擔臨床前研究的單位公章。已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并取得研究結果的,可一并提供已完成的臨床研究報告或論文。臨床研究報告需有研究單位公章。10.研究方案應當按要求提供內容。相關的研究設計可以參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發布的相關臨床試驗指導原則,如《免疫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罕見疾病藥物臨床研究統計學指導原則(試行)》、《藥物臨床試驗隨機分配指導原則(試行)》等。11.臨床研究風險預判和處理措施應當結合具體的臨床研究方案對研究的風險進行分析,制定相關方案和實施細則,包括出現風險的處理、購買保險等。12.臨床研究進度計劃一般需以周為單位記錄關鍵時間點,例如方案完成時間,制劑制備完成時間,第一次給藥時間,最后一次給藥時間,報告完成時間等。13.機構在提供學術委員會和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意見時,相關材料應當能體現審核的過程,以闡明相關程序、參會人員和專家組成符合相關要求,如提供會議簽到表、有專家簽名的審查意見和記錄,會議簽到表應當包含專家姓名、工作單位、職稱職務、專業領域等信息。14.利益沖突披露應當說明主要研究者、研究機構和制劑或資金提供方是否與研究開展存在利益沖突,以及對利益沖突的處理措施。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須遵循GCP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要求,不得向受試者收取或變相收取體細胞臨床研究相關費用。嚴格按照納入排除標準招募受試者,客觀準確全面介紹臨床研究存在的風險和獲益。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的醫療機構是體細胞制劑和臨床研究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體細胞臨床研究負全面責任。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負責機構內體細胞臨床研究的日常監督管理,對體細胞制劑制備和臨床研究全過程進行質量管理和風險管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GMP的要求建立完整的體細胞制劑制備質量管理體系,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人員,確保研究用的體細胞制劑符合質量標準。醫療機構應當在開展臨床研究前對合作機構進行現場評估,確保合作機構的體細胞制備質量管理體系符合GMP的要求。并建立相應的機制,監督制備機構按照GMP要求制備符合質量標準的研究用體細胞制劑。同時,醫療機構需建立機構內研究用體細胞制劑統一管理制度。醫療機構應當遵循GCP的原則,建立臨床研究質量管理制度,監督研究團隊嚴格按照研究方案開展研究和隨訪、記錄和分析研究數據,如實報告研究結果,貫徹科研誠信要求。同時,監督研究團隊按照研究風險防范預案,及時做好臨床研究不良事件和不良反應的記錄和處理。醫療機構可以設立獨立的數據監察委員會,定期對臨床研究的進展、安全性數據和重要的有效性終點進行評估,并向機構和研究者建議是否繼續、調整或者停止研究。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機構內外審制度的要求,在臨床研究過程中適時開展體細胞臨床研究質量和管理的審計,不斷提高體細胞臨床研究質量和管理水平。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干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研究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上報臨床研究中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和不良反應、研究進度和研究結果。為了推動體細胞臨床研究的規范開展,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在系統提交的體細胞臨床研究機構和研究進行抽查、專項檢查或有因檢查,必要時對提供體細胞制劑的制備機構進行延伸檢查。機構須對技術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認真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于檢查后3個月內報送檢查部門。體細胞臨床研究中的利益沖突可能存在于研究機構、研究者和體細胞制劑提供方之間。而利益沖突有可能影響到體細胞臨床研究的立項、研究設計和實施、數據分析、結果發表和利用等方面,從而可能對立項、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性、以及研究的科學性和可靠性產生不當影響。因此,體細胞臨床研究機構應當重視體細胞臨床研究利益沖突的管理,建立相應的機制和制度,避免或減輕臨床研究受到利益沖突的影響。體細胞臨床研究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研究的利益沖突審查機制,對體細胞臨床研究主要研究人員、以及細胞和資金提供方等利益相關方開展利益沖突審查。利益沖突的識別主要通過分析研究的相關參與方是否存在因為其參與可能引起研究工作的偏倚,或引發對研究的客觀公正性的懷疑。利益沖突可能與經濟利益有關,也可能是非經濟的收益。研究者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體細胞臨床研究的負責人、主要研究人員、可以影響研究設計實施的研究人員等,由于存在與研究相關的個人利益,可能導致其在研究設計、實施、數據分析和結果發表等環節做出不科學、不客觀的判斷與決策,從而與受試者安全性和研究可靠性產生沖突,例如為加快研究進度,采用違背科學的研究設計或者采用突出細胞有效和安全性的知情同意書,或在臨床研究中采取違背研究方案的措施控制研究的進展;為降低研究失敗的可能性,影響不良事件和研究結果的報告等。研究者的利益沖突多數與經濟利益有關,如研究者持有細胞技術的專利或制劑提供機構的股份、股票,或在細胞制劑公司擔任董事、顧問、領取報酬,或獲得過其較大的研究資助等。研究者的利益有時還可能間接存在于其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等,這種情況也應當納入研究者的利益沖突管理。研究機構的利益沖突是指研究機構的利益或是代表該研究機構行使權利的核心管理層人員的利益可能影響臨床研究的實施、審查或監督中的專業判斷。研究機構的利益沖突有可能是經濟的,如研究機構擁有研究產品的知識產權和相關利益、研究機構持有細胞制劑公司股權等。研究機構的利益沖突的表現形式也有可能為非經濟的,如研究機構在不具備或滿足研究的條件下,為了獲得或提升在相關領域的學術地位,鼓勵開展相關研究等。此外,對臨床研究可以產生重大影響的研究機構核心管理層人員如果存在利益沖突,應當納入研究機構的利益沖突管理。在體細胞臨床研究中,細胞和資金提供方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參與到臨床研究的設計和實施中,如細胞制備、細胞的使用方案和臨床研究監查員的聘請等。為獲得有利的研究數據,細胞和資金提供方有可能通過參與臨床研究設計、采用經濟或變相的經濟手段,來影響研究者或研究機構的獨立性,從而可能使研究產生偏倚,導致利益沖突。研究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研究利益沖突的審查,采取必要措施如回避和信息披露等,最大限度減少利益沖突對臨床研究決策和實施的客觀公正性產生不當影響。體細胞臨床研究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研究立項審核和研究回避制度。醫療機構在進行立項審核時,與臨床研究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或機構的人員應當回避,必要時可以聘請院外專家進行獨立審核。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和機構,不得對審核人員的決策產生不當影響。與臨床研究存在除必要的研究經費外的重大經濟利益時,如有在提供體細胞制劑的制備機構持股、領取報酬或享有其他權益等情形,相關利益沖突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臨床研究的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如果無法回避,應當同時配備與研究無利益沖突的研究人員共同實施研究,并聘請獨立的臨床研究監查員。體細胞臨床研究在申報、結題報告和論文發表時,研究人員應當進行利益沖突披露,以便審核人員、管理部門和同行對研究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斷。
附件1
體細胞臨床研究機構有關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復印件。
二、醫療機構等級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備案說明材料。
三、機構體細胞臨床研究組織管理體系(框架圖)和各部門職責。
四、機構體細胞臨床研究管理主要負責人、質量受權人資質,以及相關人員接受培訓情況。
五、機構學術委員會和倫理(審查)委員會組成及其工作制度和標準操作規范。
六、體細胞制劑院內管理和質量受權人制度。
七、體細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及風險控制程序和相關文件(含質量管理手冊、臨床研究工作程序和標準操作規范等)。
八、體細胞臨床研究審計體系,內審、外審制度,內審人員資質。
九、防范體細胞臨床研究風險的管理機制和處理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的措施。
十、醫療機構承擔國家和省級細胞相關研究重大課題,以及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或相關領域的國家醫學中心、轉化醫學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的說明材料,或曾牽頭承擔國際多中心體細胞藥物臨床試驗、牽頭開展細胞藥物臨床試驗并獲得對應藥品注冊證書的說明材料。
附件2
體細胞臨床研究有關材料
一、立項說明和申報材料誠信承諾書。
二、概述(包括研究簡介、研究用細胞的技術路線介紹)。
三、臨床研究經費情況。
四、研究人員的名單和簡歷(包括臨床研究單位和制劑研制單位),體細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手冊。
五、供者篩選標準和供者知情同意書樣稿。
六、體細胞制備過程中主要原輔料標準。
七、體細胞制劑及相關載體的制備工藝,質量控制標準和制定依據,以及工藝穩定性數據等。
八、體細胞及相關載體制備的完整記錄和體細胞制劑質量檢驗報告。
九、體細胞制劑的標簽、儲存、運輸和使用追溯方案。
十、不合格和剩余體細胞制劑的處理措施。
十一、臨床前研究報告,包括細胞水平和動物實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
十二、臨床研究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研究題目;
2.研究目的;
3.立題依據;
4.預期效果;
5.研究設計;
6.受試者納入、排除標準和分配入組方法;
7.所需的病例數;
8.體細胞制劑的使用方式、劑量、時間及療程,如需通過特殊手術導入治療制劑,應當提供詳細操作流程;
9.中止和終止臨床研究的標準;
10.療效評定標準;
11.不良事件的記錄要求和嚴重不良事件的報告方法、處理措施;
12.病例報告表樣稿;
13.研究結果的統計分析;
14.隨訪的計劃及實施辦法。
十三、臨床研究風險預判和處理措施,包括風險評估報告、控制方案及實施細則等。
十四、臨床研究進度計劃。
十五、資料記錄與保存措施。
十六、受試者知情同意書樣稿。
十七、研究者手冊。
十八、知識產權相關文件。
十九、利益沖突披露。
二十、研究機構法定代表人同意研究實施的承諾函。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